中国食品安全网

关于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依据的意见(食药监办许函[2009]26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2 13:57:58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许函[2009]266号 发布日期 2009-07-06 生效日期 2009-07-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法律依据及审批工作的请示》(京药监保化〔2009〕20号)收悉。经研究,提出意见如下:

 

  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实施之前,保健食品的监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原有的保健食品监管依据与《食品安全法》不抵触的,可以继续适用。有关情况国家局会及时向国务院相关部门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六日
 


    关于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依据的意见(食药监办许函〔2009〕266号)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国家部委有关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版权所有: 中国食品饮料招商网 Copyright(c) 2016-2019r.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18014680号
若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来信通知,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邮箱:fw@service.com
中国食品饮料招商网打造全国快消食品招商代理信息服务平台,食品进出口招商代理、小食品招商代理经销商、食品饮料招商代理网站,免费服务让食品企业诚招代理商买卖最好的食品。
未经中国食品饮料招商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