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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加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食品安全执法规范化的指导意见(食药监法〔2016〕12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3 18:36:35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法〔2016〕124号 发布日期 2016-09-30 生效日期 2016-09-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和国务院“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和落实日常监管、监督抽检责任”(以下简称“四有两责”)的要求,加强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食品安全执法规范化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机构设置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也可以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乡镇或在特定区域派驻检查人员。实行综合执法的地方,要突出食品安全监管力量的配备。检查人员必须在职在编,经过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并且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年年底前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派出机构、人员以及监管工作情况。

 

  二、明确机构事权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承担食品安全的行政许可和食品药品流通企业日常检查,本区域内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添加剂的抽样检验,以及违法案件查处等职责,并按照相应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持证上岗、过程记录、日常检查、执法办案、应急处置等各项制度,制作并在醒目位置公示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分布图、监管责任分解图,细化行政区域网格化管理。

 

  派出机构主要负责行政区域内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农村集体聚餐的监管,重点查处贮存销售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等不安全食品。要明确监管项目、责任人、检查内容、工作流程,落实日常监督检查标准化、表格化、痕迹化要求。

 

  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上级机关委托临时承担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检查职责。

 

  三、规范行政许可

 

  要依法开展行政许可工作,公示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法定依据、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为申请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并自觉接受监督。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文书,应当说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以及具体条款。

 

  派出机构的检查人员可以按照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受理工作。

 

  四、依法行政强制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中,可以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要严格履行告知相对人查封扣押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程序。

 

  派出机构对违法食品经营者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按规定报请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后以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名义实施,并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加强对查封、扣押物品的管理。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须就地取证。

 

  五、严格行政处罚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建立行政处罚案件合议、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案审制度,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尊重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处罚决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处罚决定合法、客观、公正。罚没款收缴应当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派出机构在行政区域内发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报告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六、受理投诉举报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按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畅通“12331”、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要依法及时核实投诉举报的问题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属于职责范围外的,要及时转相关部门处理。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台账,及时全面处理投诉举报事项,防止遗漏。

 

  派出机构承担行政区域内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农村集体聚餐投诉举报的办理工作。

 

  七、健全监管台账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食品安全监管台账制度,明确台账的具体事项和要求,按规定合理设置保存期限。

 

  派出机构应当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并及时更新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主体的台账;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农村集体聚餐管理、举报投诉等台账。具体执法行为完结后,及时按规定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资料整理入卷,归档保存。

 

  八、全面信息公开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其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及时、全面公开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责任约谈和行政处罚结果等信息。不予公开的,需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派出机构要在办公场所及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其食品经营监管职责、管辖范围及依据。派出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责任约谈信息,也要按照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布。

 

  九、严格执法监督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严格执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统一规范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标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2014〕78号)和《食品药品监管徽标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着装并出示执法证件,遵守着装配备和系统标识统一规范,严格落实工作纪律和规程,遵守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文明用语,维护执法风纪严肃性,展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良好形象。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派出机构食品经营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食品经营监管执法检查或者案卷评查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食品经营监管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确保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派出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两次食品经营监管执法工作自查,自觉纠正不合法、不规范的行政执法行为。要主动听取监管相对人的意见,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十、加强能力建设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社〔2012〕2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食药监财〔2014〕204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食药监财〔2014〕218号)等文件要求,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大力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保证配备履行职责所需基本硬件和设施设备。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科〔2015〕11号)的有关要求,在整合现有检验资源基础上,强化检验能力建设,加大对派出机构快检设备的配备,通过合理布局、共享共用,做到快检筛查不出乡镇、基本检测不出县。

 

  十一、定期考核评价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按照“四有两责”的要求,加强对派出机构监管能力专业化建设督查考评,并及时将评价考核通报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向社会公开。年度考核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要加强日常考核。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派出机构在食品经营监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到位的,要及时督促整改。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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