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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市农业领域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验的意见》的通知(沪农委〔2017〕20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3 18:36:38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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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17〕205号 发布日期 2017-09-04 生效日期 2017-09-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2319/nw12344/u26aw53742.html

各区农委:

 

  为将本市农业领域“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验做法复制推广到全市实施,根据《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复制推广一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验的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17〕65号)要求,我委制定了《关于在全市农业领域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验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9月4日

 

  关于在全市农业领域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验的意见

 

  根据《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和《关于印发本市贯彻实施<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16〕11号)要求,自2016年4月1日起,本市在浦东新区对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实施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改革举措,对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实施强化准入管理的改革举措。为将相关经验做法复制推广到全市实施,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在全市农业领域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验,是深入推进本市“证照分离”改革、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强化市场主体地位,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将浦东新区农业领域先行先试的“证照分离”改革经验复制推广到全市范围实施,有利于更好地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有利于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监管效能,做到放得更活、管得更好、服务更优;有利于加速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二、准确把握总体要求

 

  以本区农业行政审批工作实际为基础,以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相关经验做法为参照,深入推进农业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服务,解决“先照后证”后市场主体办证难的问题。通过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以及强化市场准入管理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办事流程,严格准入条件,提高办事效率,使企业办证更加便捷高效。进一步探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方式和措施,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三、明确推广具体内容

 

  (一)修订公开办事指南。修订《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批办事指南》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办事指南》,通过进一步对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解释和说明,使行政相对人更加明晰具体标准和要求。依托“上海农业”官网、市农委行政服务中心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新版办事指南,供行政相对人了解查询。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有效解答行政相对人的业务咨询。

 

  (二)从严开展行政审批。严格按照《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严格遵循企业申报、受理、审核、现场考核、签署审查意见审批表、核发等法定程序,组织开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对申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从申请材料、基本设施、检验仪器、加工设备、技术人员、品种和生产环境等方面从严审核,全部符合条件才能核发许可证。加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规范网上审批流程,确保公开、公正、透明。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和核发,也要参照农作物种子的具体做法,从严审批,严格准入。

 

  (三)依法加强监督检查。以持证企业为纽带,建立产前委托生产备案、产后代销备案或门店销售备案以及种子档案制度,依法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开展全产业链监管,实现全程可追溯。以种子质量、品种真实性、种子标签、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档案、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为重点,开展春秋两季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对主要农作物供种企业、供种品种及其生产的种子批实施全地域、全覆盖质量监督抽查。以种子生产企业资质、生产品种真实性、生产档案及质量控制措施、杂交水稻制种田隔离以及基地管理情况为重点,加强夏季种子生产基地巡查。依托信用信息平台,整合12345投诉热线、抽查抽检结果、违法失信等信息,实时监控市场主体风险状况,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分类管理和风险监控。

 

  四、切实做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宣传。各区要面向种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主体,积极组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与《种子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不断夯实懂法守法、依法从业的基础,为在本辖区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经验做法营造良好氛围。

 

  (二)组织保障。各区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验的重大意义,将推广相关改革措施列为本部门重点工作,建立健全领导机制,积极创造条件,扎实推进,确保改革试点经验生根落地,产生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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