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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3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3 18:36:39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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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川府发[2013]39号 发布日期 2013-08-08 生效日期 2013-08-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c.gov.cn/10462/10883/11066/2013/8/9/10272426.shtml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精神,为确保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平稳运行、整体提升,现就我省改革完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及原则

  改革完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通过改革,进一步促进政府机构职能转变,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有效整合监管职责,切实减少监管环节,明确和强化监管责任,不断优化资源配置,着力解决食品监管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等问题,实现食品药品全程无缝监管,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更好地推动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改革完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应坚持适应需要、统一高效的原则,既要体现对食品药品监管力量的充实加强,又要确保工商、质监部门继续有效履行职责,并严格执行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规定,在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所需人员编制问题;坚持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职能清晰、责任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协作联动机制;坚持既上下基本对应、又因地制宜的原则,全面落实职能、机构整合的要求,充实和加强基层工作力量,同步统筹推进市(州)、县(市、区)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整合市(州)、县(市、区)原食品安全办和原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同级工商、质监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责,重新组建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保留市(州)、县(市、区)原食品安全办和原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加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领导班子由同级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明确监管责任和分工。地方各级政府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市(州)、县(市、区)政府之间、特别是市(州)政府与驻地县或市辖区政府之间应进一步明确食品药品监管的事权划分,确保层级之间食品药品监管职责不交叉重叠,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不留死角和盲区。全省各级农业(畜牧、水产)、卫生、食品药品等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并切实履职尽责,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无缝衔接。全省各级工商、质监、城管、公安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密切协作联动机制。全省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在整合原食品药品监管以及工商、质监部门现有食品药品监管力量基础上,按照国发〔2013〕18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编委《关于加强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意见》(川编发〔2011〕57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机构,充实加强监管执法力量。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机构由同级食品药品监管局管理,其机构级别为同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内设机构级别,食品药品监管职责任务较重的地区,其主要负责人可由同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副职领导干部兼任。

  (四)健全基层管理体系。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及其监督稽查机构可通过有效整合监管执法力量,直接负责辖区内乡镇(街道)的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也可按乡镇或区域设立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为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派出行政机构,会同区域内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各地原自行设立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管理机构相应予以撤销。基层食品药品监管的具体方式及机构设置模式,由各市(州)根据人口、面积、交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以及食品药品监管任务量和调整划转后的人员编制等情况研究确定。与此同时,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好国发〔2013〕18号文件关于“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以及“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产品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等要求,不断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

  (五)整合检验检测机构。各地要统筹做好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区域性检验检测中心的规划布局及合并组建工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要求将市(州)、县(市、区)质监系统检验检测机构中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编制、人员、装备、设施、设备及经费等相应划转到同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州)要以现有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为基础,整合同级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工作职责科学核定人员编制,重点充实技术力量,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各市(州)要统筹规划县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布局,充分整合同级食品检验检测资源,重点加强食品检验检测力量,组建区域性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合并组建所需编制主要从整合机构相应划转,不足部分在现有事业编制总量中调剂解决,确保履行职责所需。

  (六)确定监管执法编制。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行政编制按成都市不少于100名、其余市(州)不少于40名核定;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含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的监管所)行政编制按大县及县级市不少于32名、中等县及市辖区不少于22名、小县不少于15名核定;部门领导职数一般按市(州)局2—4名、县(市、区)局2—3名核定。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机构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按成都市不少于100名、其余市(州)支队不少于25名、县(市、区)大队不少于15名核定。食品药品基层监管所行政编制原则上按每所2—3名核定。

  强化食品药品监管职责、加强监管执法力量所需编制,除按照“编制随职责划转、人员随编制划转”的原则,从原同级食品安全办、原食品药品监管局及其执法机构和市县工商、质监系统连人带编(含相关负责人)相应划转外,各地还应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通过资源整合、内部挖潜、盘活存量等办法,在核定的同级编制总额内调剂部分编制用于充实和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力量。市(州)、县(市、区)工商系统按核定行政编制总数14.5%左右的比例划转;市(州)、县(市、区)质监系统按核定行政编制总数5%左右的比例划转。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执法编制按核定编制总数15%左右的比例划转。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机构所需编制不足部分,可从同级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或在同级空缺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中置换,并相应核销所置换的事业编制。

  (七)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的需要,吸纳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并切实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监管执法水平。要增加食品药品监管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提升科学监管水平。食品药品监管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三、工作要求

  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事关重大,影响深远。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并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做好本地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和机构调整工作,各级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承担。

  (二)密切协作配合。全省各级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省级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部门和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有序衔接、运转顺畅。各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审计、食品药品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和工商、质监系统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有关职能、机构、人员、编制、经费、资产等整合划转工作,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三)狠抓工作落实。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改革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确保职能机构整合、部门“三定”规定以及人员编制划转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除“4·20”芦山地震灾区外,各市(州)、县(市、区)原则上分别于2013年9月底和2013年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务,实施中要尽量争取市县同步。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川委厅〔2013〕19号)的各项规定,做到纪律严明、执行有力。省机构编制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掌握和研究解决市(州)、县(市、区)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改革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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