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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1〕16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3 18:36:40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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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11〕161号 发布日期 2011-09-16 生效日期 2011-09-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ainan.gov.cn/data/news/2011/12/143573/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切实加强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提高全省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管

 

  (一)各级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各部门各负其责、食品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机制,明确和细化各监管部门在食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中的监管责任,不断完善长效监管措施,着力消除食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中的监管漏洞。

 

  (二)建立健全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加大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明确其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落实保障措施,切实履行食品安全领导责任和监管职能。

 

  (三)建立多渠道的食品安全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保障其所需的正常工作经费。同时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食品安全事业,如建设第三方检验机构、建设美食或特色食品一条街,引导小餐饮、小商贩、小作坊等经营者集中经营,实行标准化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四)各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举报和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各有关部门要畅通举报和投诉渠道,以市县为单位,在媒体上统一公布各食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建立健全受理举报和投诉的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举报和投诉工作。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做好移交和追踪,并负责向举报人反馈。

 

  二、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效能

 

  (一)加快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1.大力推进产品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健全我省蔬菜、热带水果、茶叶、畜禽和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的标准。围绕我省特色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认真组织制定具有海南特色的地方标准,建立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主、地方标准为补充的食品标准数据库,建立和完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标准体系。

 

  2.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标准体系。加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主要食用农产品要逐步建立从种植、养殖到消费全过程的生产、加工、经营标准体系;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从采购、生产经营到包装、运输、贮存的全过程标准体系;食品物流企业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物流标准和可追溯的体系。

 

  (二)加强食品检测能力建设。

 

  1.不断加强食用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整合、优化辖区内各部门的检验检测资源,初步构建以“省级检验中心为龙头,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琼海市检验机构为骨干,其他市县检验机构为基础,基层快速检测点为补充”的食用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要充分发挥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作用,鼓励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服务。

 

  2.加快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建立健全食物链重点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开展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建立快速、畅通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和网络平台,建立海南省食品安全公众信息网站。发布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价报告,建立食源性疾病报告机制,完善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报告信息采集网络,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三)加强队伍和技术装备建设。

 

  各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强化监管人员教育培训,改善技术装备。调整和整合各部门监管资源向基层和监管薄弱环节倾斜,做到有人管事,有能力管好事。

 

  三、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制度,提高内控水平

 

  要明确农产品种植户、养殖户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食品的安全负直接责任。农产品种植户、养殖户要依法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在生产经营过程及成品中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有毒有害化学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树立食品安全是企业生命的观念,诚信生产、守法经营。对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企业,各部门要依法严格处理。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四、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各重点环节的监管

 

  (一)加强食用农产品的监管。

 

  1.加强农产品生产过程监管。加强对安全施用农药的指导和管理,严肃查处使用禁用农药的行为。深入排查并坚决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及在畜禽饲养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劣兽药以及在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逐步对农产品生产者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在规模化种植养殖基地实现从生产源头、流通、运输、仓储到消费的全程监控。

 

  2.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依法查处农药生产经营中的违法问题,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农药的“黑窝点”。实施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农药、肥料、兽药、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监测,严厉打击销售和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违法行为。督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进销台账、标签标识、不合格产品召回等制度。积极支持发展农业投入品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农资超市等现代流通方式,确保优质农业投入品占领市场。

 

  3.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督促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生产技术规程和生产记录,农产品上市前要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建立完善“政府推动、农业部门指导、市场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积极参与”的标准化生产模式。积极推进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推进生产过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

 

  (二)加强生产加工环节监管。

 

  1.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强制企业建立电子信息档案,逐步提高企业准入门槛。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行为。认真落实巡查、回访、年审、添加物质备案、委托加工备案、监督抽查、强制检验等各项日常监管制度,监督企业严格按标准生产,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食品一律不得出厂销售。

 

  2.落实企业自检制度。食品企业必须按规定设立食品检验机构,内设的检验机构应通过认证,要按规范进行检验和记录。监管部门应对食品企业检验能力水平及检验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3.加强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食品安全隐患突出的重点地区的整治,加强对儿童食品等重点食品的安全监管,采取部门间联合执法等形式,加大监管力度。

 

  (三)加强市场流通环节监管。

 

  1.严把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实行“一户一档”管理。要按先证后照的原则,严格按照流通环节食品许可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检查督促强制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质量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帐等制度。

 

  2.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市场监管。重点抓好食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集贸市场、农村及城乡结合部食品经营户的专项整治和监管,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经销变质食品、无生产厂名厂址的预包装食品及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餐饮消费环节监管。

 

  1.加强餐饮业日常监管。规范餐饮服务准入许可,依法取缔无合法经营资质的餐饮企业。

 

  2.加强餐饮食品原料采购环节的监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建立并落实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把好进货关口。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食品安全法》规定严禁经营的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五)加强食品进出口监管。

 

  严把食品进口关,坚决杜绝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食品进入我省。严把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关,确保我省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要求。

 

  (六)做好食品安全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办和移送工作。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要求,在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要迅速受理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从严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七)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

 

  1.豆芽生产、流通由工商部门监管。

 

  2.食品、小食(吃)摊贩监管。划定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的食品、小食(吃)摊贩,及学校周边商铺和流动摊贩由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管;城管部门负责对流动的、未经许可的食品摊贩的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

 

  3.建筑工地食堂监管。施工单位是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建设管理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依法开办工地食堂,并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将之纳入建筑施工日常管理当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对发生食物中毒的建筑工地食堂要依法严肃处罚。

 

  4.食品现场加工制作行为监管。工商部门负责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前店后厂)销售食品,及其在商场、超市等流通领域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现场制作加工食品的行为进行监管,并加强对农村聚餐的管理和指导。

 

  5.在居民住房中为中小学生或学龄前儿童提供就餐服务(简称“小饭桌”)的监管。校外“小饭桌”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备案和管理;校内的“小饭桌”由学校负责备案和管理,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备案情况应通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小饭桌”餐饮食品安全规范和标准,并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6.餐厨废弃物的监管。省食安办要尽快协调各部门制定《海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细化部门职责,全面规范和加强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等各环节和监管,加快建立以政府引导、统一管理、集中收运、定点处置、社会参与、规范化市场化运作的处置餐厨废弃物工作模式。

 

  7.生猪产品的监管。商务部门负责屠宰环节的生猪产品质量监管;农业部门的屠宰检疫员协助督促生猪屠宰场“瘦肉精”自检制度的落实;工商部门负责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8.不安全食品召回监管。质监部门发现生产企业食品存在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封存库存产品,强制企业对已出售的产品召回销毁。工商部门发现销售食品存在安全问题,要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下架封存,并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发布信息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通知生产企业召回。卫生部门进行风险监测时发现不合格食品,要立即通知质监、工商等部门,由质监、工商部门依各自职能进行核查后决定是否进行召回。

 

  五、完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体系

 

  (一)充分发挥媒体对食品安全的舆论监督作用。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因势利导,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营造法治、诚信的市场环境。食品安全宣传报道应当客观、权威和及时,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做好食品质量报道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杜绝虚假新闻,防止舆论误导。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省食安办要根据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奖励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抓紧出台我省具体举报奖励办法,合理确定奖励条件。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各部门要细化具体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实现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充分发挥工商部门12315、质监部门12365、卫生部门12320等群众性投诉举报平台的作用,实现群防群治。

 

  六、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食品安全宣传要面向全社会,持之以恒,做到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努力形成政府重视、企业责任落实、消费者广泛参与的浓厚社会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使农民群众了解科学种植养殖、安全使用农药兽药等农畜产品安全生产基本常识;使社会公众了解食品原料、储藏、制作、烹调等食品安全基本常识,增强辨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养成科学饮食、安全消费习惯。

 

  要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强化领导干部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教育培训机制,加大对企业负责人(特别是中小企业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质量安全主管人员以及食品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切实增强食品质量和安全意识,依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七、完善食品安全考核体系

 

  要把维护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的工作考核评估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司其职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省食安办要结合实际情况和阶段任务,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考核指标和内容,对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各市县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评分排序,作为评选先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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