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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桂食药监办〔2015〕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4 08:40:47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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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桂食药监办〔2015〕6号 发布日期 2015-07-30 生效日期 2015-07-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xfda.gov.cn/gxfdanet/BMWJ00100/18506.jhtml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驻局监察室,各食品安全承检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发布工作,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食药监食三〔2015〕6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食品安全抽检分级分类管理,实现抽检全覆盖

 

  (一)做好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制定工作。全区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由自治区局科技标准与监测评价处会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监管处室制定,计划应力争覆盖我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全部食品生产企业。各市、县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全区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总体安排以及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居民饮食消费特点、易发多发问题等情况,制定当地年度食品安全抽检计划。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另行制定专项抽检计划。高风险品种每月抽检,较高风险的产品每季度抽检。抽检对象名单由各市局汇总后报自治区局科技标准与监测评价处,由自治区局汇总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二)合理划分抽检范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抽检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做到合理分工,避免重复抽检。自治区局抽检的重点是大型企业生产且区内外流通的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程度高、日常消费量大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食用油、酒类、饮料、调味品、茶叶、食品添加剂等重点品种,重点品种及企业名单按动态管理由自治区局食品生产处确定。被抽样的企业要避免与国家总局重复,并加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重点抽检企业之外较大规模企业的抽检。各市要合理划分市、县两级食品安全抽检的范围,明确各自抽检重点。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农药残留,畜禽肉、水产品兽药残留等进行抽检,同时注意对本地小型生产企业、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和餐饮单位自制食品的抽检。

 

  (三)突出食品安全性指标为检验重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食品安全抽检计划时,要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广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为依据确定检验项目,突出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滥用和非法添加、致病菌、重金属、污染物质等安全性指标。

 

  二、加强抽样管理,提高问题发现率

 

  (一)规范抽样行为。抽检的样品应主要在流通环节购买。自治区局组织实施的抽检任务,抽检的产品在全区行政区域内流通企业中抽样。各市、县局组织实施的抽检任务,抽检的产品应当在当地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商场超市、中央厨房、餐饮单位购买。小型生产企业、小作坊生产加工的产品以及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环节抽取。

 

  (二)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以往抽检和专项整治发现的食品安全易发、多发问题,在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学校及周边、夜市等重点区域和重点环节抽取样品,采取交叉抽样、异地抽样和专项抽检等多种方式,突出抽样的针对性、靶向性,提高问题发现率。

 

  (三)坚持抽样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监督抽检和日常监管有机结合,充分利用有限人力财力资源,提高抽检和监管工作实效。现场抽样同时开展现场检查,主动发现问题。对现场检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产品,要开展抽样送检。同时要开展隐患原因分析,研究强化监管各项措施,标本兼治,有效防控安全风险。

 

  三、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机制,规范检验行为

 

  (一)选择具有资质的承检机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选择具有相应检验资质、实验室管理体系运行良好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任务,确保检验过程规范严谨、检验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二)规范送样和样品接收行为。样品购买后,要有专人送达承检机构。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确认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完好,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后,对检验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对抽样不规范或样品与抽样文书不符的,承检机构应拒收样品,并书面告知抽样单位拒收原因。承检机构应当建立样品保管制度,严禁样品被随意调换、拆封。

 

  (三)规范检验行为。自治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采用实验室检验。不具备检验条件和能力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可采用一定比例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抽查检测,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送实验室检验。承检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检验方法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擅自修改抽检实施细则中确定的检验方法,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承检机构应在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报告格式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

 

  (四)加强复检监督。严格执行复检程序和复检报告接收时限。生产经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的,要严格依法进行。复检所需样品,由组织抽检的监管部门指定专人送达检验机构,并专门保管。取样检验应在组织抽检的监管部门监督下进行。鼓励初检机构赴复检机构实验室直接观察复检实施过程。如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组织抽检的监管部门要组织初检机构与复检机构及外部专家一起进行分析研判。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嫌疑的,应及时立案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复检申请人不得停止履行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义务。

 

  (五)加强风险监测及分析评价。自治区局组织开展的抽样检验要同时满足抽检和监测需要,提高检验检测工作效率。要加强抽样布局和抽检结果的分析,当食品风险监测项目检测结果超过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风险监测参考值可能存在风险隐患时,自治区食品安全监测评价中心要及时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要提出排除风险隐患的措施建议。

 

  四、完善食品安全抽检结果核查处置工作机制,有效处置不合格食品

 

  (一)规范不合格报告送达。自治区本级组织实施的食品抽检工作,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做出后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不合格报告报送抽样地和标称生产地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及时上传至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管理系统。抽样地和食品生产者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应送达抽检地县级局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及区外食品生产者的,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稽查局通报标称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送达通报时限为收到不合格报告5个工作日内。

 

  (二)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生产经营者应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不合格报告,应立即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查找问题原因并整改。各市、县级局收到不合格报告,要第一时间立案查处。对抽检样品真伪发生争议的,如销售者不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由销售者承担全部责任。生产者购进原辅料不合格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同时不能出示采购原辅料记录的,要加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及时处置不合格产品。按属地管理原则,同一食品生产者被抽样样品全部不合格的,由生产者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全部市场销售的产品;部分样品不合格的,可责令召回不合格产品,视情停业整顿。同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增加对不合格产品生产者其他批次产品的抽检频次。对产品不合格较多、且安全危害较大的,可采取全部产品下架、封存,检验合格的批次重新上架恢复销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的责令下架、召回等措施,同时报告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产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根据风险情况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依法责令生产者停止生产、清理库存、召回市场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同时加大对该生产者监管和抽检力度。对检出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在24小时内向自治区局和相关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检验情况,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

 

  (四)监督企业整改。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责令违法生产经营者及时采取措施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督促生产经营者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查找问题原因并限期整改,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生产经营者要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报告产生不合格产品的原因和相应的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效果。经原组织抽检部门或原组织抽检部门委托产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相关产品生产经营。

 

  五、加强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管理和发布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发布管理制度。监督抽检信息公布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的重要方面。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管理制度,遵循科学真实的原则,明确信息发布流程,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客观和公正。坚持归口管理、统一公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维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分级发布管理。自治区局负责公布自治区局本级和委托地方承担监督抽检任务的信息,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地方自行安排的监督抽检任务信息公布工作,公布的同时上报自治区局。根据工作需要,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公布属于上级的监督抽检信息,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公布属于上级的监督抽检信息。

 

  (三)建立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发布平台。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公布监督抽检信息,并采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新媒体等适宜方式传播。自治区局在门户网站开设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发布栏目,发布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各市、县局要参照自治区局做法,开设栏目发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还没有建立门户网站的,也必须开通微博、微信等平台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或者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的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根据需要以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布。要充分发挥媒体信息传播和舆论监督作用,支持媒体客观公正地开展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的报道。

 

  (四)及时发布抽检信息。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各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要在检验结果出来后,第一时间将结果送抽样部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检验结果后,应制定公布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公布主体及分工安排、公布时间、形式和内容等。涉及种植养殖等的食品安全信息,要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必要时应当与有关部门会商。经会商、审核后的食品安全抽检信息,要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同时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抽样布局及检查结果。各市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本级及辖区各县级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检汇总信息统一上报自治区局科技标准与监测评价处,自治区局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国家总局并在自治区局门户网站“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栏目”统一发布。公布检验的信息应包括产品合格的企业和不合格的企业、产品名称、检验项目、合格与不合格的检测值、生产企业及抽取样品的地点等。

 

  (五)按时汇总公布抽检信息。一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布上月食品抽检汇总分析情况,分析情况至少包括上月食品抽检合格率、主要品种合格率等。对公布的不合格产品,要进行不合格原因分析以及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的解读。公布检验信息时应同时发布抽样检验结果的新闻稿,不合格产品风险情况、对不合格产品采取的处理措施等均应在新闻稿中注明,并对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和消费警示。二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年应发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抽检总体状况,内容至少包括食品安全抽检总体合格率,主要品种总体合格率等。三是对于一年内连续抽检全部合格的企业和产品,可适时向社会公布,引导消费者自主选择安全食品,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损的激励约束机制。

 

  (六)规范复查检验信息的发布。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经原组织抽检部门或原组织抽检部门委托产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复查。信息公布涉及复查检验的,由原组织抽检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公布复查检验信息。

 

  (七)建立抽检数据统计制度。要重视抽检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自治区本级将2015年及今后的抽检计划、组织实施、抽检经费等纳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抽检数据系统,抽样检验数据及后处置信息录入总局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管理系统,市、县组织的抽检数据也要逐步纳入,每月报送抽样检验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核查处置情况和信息公布等情况。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对外公布抽检结果的同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送食用农产品抽检结果,由自治区食品安全监测评价中心汇总,经自治区局审核并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送格式和方式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一制定后下发。

 

  六、强化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发布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局成立食品安全抽检和信息发布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抽检和信息的发布,成立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明确牵头科(股)室,统一制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数据汇总、统一结果利用。对于抽样企业、抽样地点、检验单位的选择,样品运送保存,抽检结果的发布、通报、上报,对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理,均应严格程序、责任到人,并经本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授权的分管负责同志审定批准。

 

  (二)严肃工作纪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抽样、检验、报送检验结果和信息发布。工作人员如有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篡改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瞒报、谎报检测数据,利用抽检结果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反保密纪律泄露相关抽检信息和擅自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经费保障。根据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食品安全抽检经费预算,确保按质按量完成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任务。

 

  (四)加强督查考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抽检和信息发布工作的督查考评机制,将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发布工作纳入绩效考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作自查,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抽检和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督查。

 

  (五)加强舆情监测。要建立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发布专项舆情监测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对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发布后出现的舆情,新闻宣传、应急管理机构要会同相关业务处(科、股、室)及时处置,严防不实信息扩散。

 

     【   附件点击下载】:1.自治区局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模板)

 

  2.自治区局关于XXXX年X月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模板)

 

  3.自治区局关于XXXX年全区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模板)

 

  4.广西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XXXX年监督抽检合格企业名单(模板)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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