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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唐政发〔2014〕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4 08:40:51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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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唐政发〔2014〕9号 发布日期 2014-06-13 生效日期 2014-06-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tsfda.gov.cn/tsshiyaojian/tssyjgfwje/20151027/291940.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39号)要求,为确保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整合机构和职责,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有利于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全程无缝监管。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水平,健全完善责权统一、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水平,形成食品药品监管社会共治格局,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行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切实做好本地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和机构调整工作,确保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平稳运行、整体提升。

 

  二、改革监管体制

 

  (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了减少监管环节,保证上下协调联动,防范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市、县(市)区政府原则上按照省整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的模式,将原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进行整合,重新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将商务部门的畜禽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和机构划入农牧部门;将酒类食品安全(质监部门负责的生产环节、商务部门负责的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调味品生产销售管理职责和机构划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由同级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指导。

 

  (二)整合监管队伍和技术资源。要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和优化完善监管技术资源的要求,确保各级监管力量与承担的监管任务相适应。根据省有关文件要求,市、县(市)区工商部门及基层派出机构划转相应的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质监部门划转相应的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和涉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机构、人员、装备和相关经费,确保新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同时,将商务部门畜禽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人员编制、经费和设备划转农牧部门;将酒类食品安全(质监部门负责的生产环节、商务部门负责的流通环节)和调味品生产销售相应的监督管理人员编制、经费和设备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整合县(市)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建立区域性的检验检测中心。整合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12331与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电话96321受理平台,统一设立为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

 

  (三)完善开发区(管理区)监管体制。为实现食品药品全程无缝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港经济开发区、芦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汉沽管理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 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委托开发区(管理区)负责管理,开发区(管理区)对辖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派出机构的经费列入开发区(管理区)财政预算,班子成员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空港城临空经济开发区、唐山湾国际旅游岛景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分别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港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负责,南湖生态城区域内(不含唐山南湖迎宾馆、曹妃甸紫天鹅庄国际酒店)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由路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清东陵保护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由遵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在整合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部门现有相应监管力量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吸纳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切实加大本地区食品药品监管投入力度,改善监管执法条件,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提升科学监管水平。食品药品监管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五)健全基层管理体系。充实基层监管力量,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确保基层食品和药品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各县(市)区要继续健全和完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可按乡镇(街道)或区域设置派出机构,具体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形式可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要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食品安全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

 

  三、强化监管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目标责任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切实抓好本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及时划转到位,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经费保障到位,各项工作衔接到位,实现社会共治,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整体水平。

 

  (二)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监管到位。各监管部门要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健全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农牧部门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强化源头治理。参照国家、省有关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责分工方式,按照无缝衔接的原则,合理划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牧部门的监管边界,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做好有关工作的衔接。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

 

  (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各级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形成与监管部门的密切协作联动机制。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民族宗教、粮食、林业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四、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负责。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工作,原则上分别于2014年7月底和年底前完成。县(市)区政府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涉及的机构调整,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须向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和支持改革工作,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搞好协调配合。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做好人、财、物的划转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及时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实现与新建机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平稳过渡。

 

  (三)严肃改革纪律。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共唐山市委办公厅、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要求,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有关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体制改革过程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编办要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市本级、县级机构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为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四)强化舆论宣传。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新闻单位,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和改革的目的意义、任务措施,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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