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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允许“建楼”养猪 生猪养殖用地更易获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25 16:05:09 来源:互联网

中国继续加大生猪养殖用地保障,日前两部门新出台的一份通知明确,允许“建楼”养猪。

中国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此外,通知还明确,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今年9月,自然资源部下发的一份文件明确,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这份文件取消了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不超过15亩的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司长潘文博19日回答中新社记者提问时指出,针对生猪养殖,近期中国各部门都出台了扶持政策,用地政策也有一定突破,生猪养殖用地比过去更容易获得。同时,他指出,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传递出一个信号:用地政策比以前更宽松了,这有利于提振社会资本投入生猪养殖的信心。

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司长刘明松指出,近年来,随着家庭农场、养殖小区等农业生产模式的兴起和推广,畜禽养殖的规模化比例不断提高,对养殖生产、环保及粪污处置等设施用地提出了新的需求,有的养殖企业建设多层建筑进行生猪生产,原有政策对此没有涉及。四川、云南等山区省份丘陵多、土地零散、耕地插花现象突出,规模化养殖设施选址完全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有困难。

针对这些问题,此番政策从三个方面为生猪等养殖用地提供保障:一是国家对生猪养殖的用地规模不再做统一规定,由各省(区、市)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确定;二是养殖企业如果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需要少量占用的,允许占用一些,但是必须补划永久基本农田;三是针对“建楼养猪”,此前政策并不明确,如今从节约集约方面考虑,允许建设多层建筑进行养殖生产。但刘明松强调,这有两大前提:必须符合建筑安全以及必须符合动物防疫的要求。

以下为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通知全文: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用地面临新的情况和需求。为改进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二、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三、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已到期,自动废止。

本通知有效期为5年。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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