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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文要求地方政府不得擅自、超范围将畜禽保种场划入禁养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13 09:00:40 来源:互联网

2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简称《意见》)正式印发。农业农村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围绕《意见》出台的背景意义、提出的新要求、如何贯彻落实等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问:农业种质资源在保障粮食安全、农产品供给、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什么作用?我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现状如何?

答:作物、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等农业种质资源是新品种选育的基础,是遗传信息由上一代传给下一代的载体,是人类生存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之一。我国农业历史悠久,种质资源极为丰富,这些资源是我国乃至世界最为重要的农业遗产。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种质资源有效开发利用,农业品种不断推陈出新,农业科技持续进步,粮食单产屡创新高。农业种质资源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作用。我国粮食单产较1949年净增4.6倍,畜禽、水产品产量长期居世界首位,主要得益于品种的持续更新换代,而突破性品种成功培育与推广,无不来源于优异种质资源的挖掘利用。

二是农业科技创新的源头作用。纵观国内外农业史,每次绿色革命的突破,都源于种质资源的发掘利用。我国梅山猪等地方品种为全球生猪繁殖性能的整体提高作出了重大贡献,文昌鸡、清远麻鸡等地方种的挖掘利用,则孕育了我国独特的黄羽肉鸡产业。目前,良种在我国农业增产中的贡献率达45%以上。

三是传承中华农耕文明的载体作用。人类社会发展史也是一部农耕文明的传承史。中华民族发现、驯化、培育了大量的农业种质资源,这些有生命的、活态的、可延续的种质资源,在传承中华农耕文明、推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资源总量持续增加。我国长期保存作物资源超过51万份、畜禽地方品种560多个、水产种质资源近2万种、微生物资源23万多份,位居世界前列。2015年,国家启动了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新收集资源5.2万多份。

二是保护体系初步构建。逐步建立了长期库、中期库、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相配套,国家级和省级相衔接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国家作物种质库新库建设全面启动。

三是开发利用成效明显。通过种质资源鉴定评价、发掘创制,培育推广了一大批突破性新品种,我国农作物自主品种占95%以上,畜禽核心种源自给率达70%以上,水产、农业微生物产品均以自主品种、自主资源为主。天津小站稻、浙江金华猪等一批古老地方品种在推进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打造特色品牌、助力乡村振兴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近五年,通过农作物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与利用,支撑产生国家科技类奖项超过12项,每年新增经济效益200多亿元。 

我国虽然是种质资源大国,但还不是种质资源强国,近年来,我国农业种质资源面临的挑战越来越严峻,加强保护与利用的紧迫性越来越强烈。

一是资源消失风险加剧。自然生态下的农业种质资源种类与数量显着减少,交通便利地区作物野生近缘植物消失速度加快,一些畜禽地方品种、近海和流域野生水生生物资源数量呈下降趋势,亟需抢救性保护。

二是开发利用不充分。通过表型与基因型精准鉴定、应用于育种创新的农业种质资源不到10%,大多数资源尚未被开发利用,已开发的也多停留在初级阶段,资源优势还没有有效转化为产业优势。

三是保护体系与配套政策不完善。国家统筹、分级负责的保护体系尚未建立,资源保护成本持续增加,保护主体动力不足;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待遇低、职称晋升难,流失严重,队伍不稳。 

问:近年来,我国围绕现代种业发展出台过一些文件,与以往文件相比,《意见》中有哪些新要求?

答:近年来,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现代种业发展的政策文件,有力强化了种业的国家基础性、战略性核心产业地位。此次《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个专门聚焦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重要文件,开启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新篇章。应该说是一个既管当前又管长远的历史性、纲领性文件,具有里程碑意义。 

第一,实现了“四个首次明确”。一是首次明确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长期性定位。二是首次明确了保护优先、政府主导、多元参与、高效利用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基本原则。三是首次明确了责任主体,即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市县政府的属地责任和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主体责任。四是首次明确了农业种质资源实施国家和省级两级管理,建立国家统筹、分级负责、有机衔接的保护机制。 

第二,确立了“四大核心任务”。一是通过开展系统收集保护,实现应保尽保。二是通过搭建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与基因发掘平台、建立鉴定评价体系,强化鉴定评价。三是通过创新保护机制、确定保护单位、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建设全国统一的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健全保护体系。四是通过实施优异种质资源创制与应用行动、建立国家农业种质资源共享利用交易平台等,推进多元化开发利用。 

第三,出台了“四大含金量高的政策”。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提出对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绩效工资给予适当倾斜,可在政策允许的项目中提取间接经费;对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实行同行评价,收集保护、鉴定评价等基础性工作可作为职称评定的依据;在用地管理方面,要求地方政府合理安排种质资源库(圃、场、区)用地,不得擅自、超范围划定禁养区。在财政保障方面,规定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可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统筹支持资源保护工作;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也要加大支持力度。在激励机制方面,明确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提出了“四方面更高标准要求”。《意见》规定,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纳入政府相关工作考核;审计机关对政策落实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造成资源流失、灭绝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经公共财政支持的相关单位,要在农业种质资源管理部门监督下落实好种质资源科研项目成果与信息汇交机制。 

问:目前,种质资源保护主要依靠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科研院校,如何调动全社会力量,让更多农民、社会组织参与到资源保护工作中? 

答:农业种质资源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多、主体多,需要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和支持。很多古老的地方品种、特色资源都是在老百姓家的房前屋后、田间地头和深山老林里得以保护和延续。一些地方品种的濒危、珍稀程度不亚于大熊猫。让更多的农民、社会组织都参与到资源保护工作中很有必要。下一步,我们将从四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是提高公众认知。大力开展科普宣传与科学教育,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通过系列科教片、报刊、杂志、科普读物等方式,开展视频展演和讲座宣贯等活动,引导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关心、支持、参与这项工作。 
 


二是鼓励公众参与。在农业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过程中,同步开展相关传统知识调查、搜集、整理与保护,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承担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任务,鼓励支持个人、社会组织、企业等登记其保存的农业种质资源,对国家资源库(场、区、圃)没有收集保存的资源,颁发鉴定证书,形成资源大保护的良好氛围。同时,加快建立农业种质资源保护表彰奖励机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激发参与资源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是完善市场机制。加快国家农业种质资源共享利用交易平台建设,支持创新种质上市公开交易、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支持种畜竞争性拍卖等活动,完善资源登记、交流共享、产业化开发有机衔接的利益联结机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现以用促保,增加参与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获得感。 

四是挖掘资源文化。围绕乡村振兴等国家重大战略,探索公众参与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新模式。鼓励具有典型民族传统文化特征的农业种质资源,依法申请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等,实现农业种质资源在持续利用中得到更好保护。 

问:《意见》提出,要组织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这是基于什么考虑?未来如何开展这项工作? 

答:目前,我国还有大量的农业种质资源分散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和个人手中,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种质资源登记和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带来了不少问题。一是资源家底不清。谁有什么资源、总量有多少不清楚。二是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效率不高。一些资源重复保存,交流不畅,浪费人力物力财力,一些优异种质“深藏闺中”,得不到有效保护和充分共享利用。三是新创制优异种质信息不明。无法有效保护创制人合法权益,不利于激发种质资源创新的原动力。今后,将重点从四个方面来推动这项工作。 

一是制定登记实施方案。农业农村部将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统筹制定全国统一的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施方案,明确登记主体、登记范围、登记内容、登记流程、主要举措以及监督管理等。国家和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分类分层次科学确定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优先从确定的保护单位展开,再逐步向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延伸。 

二是编制登记标准规范。组织编制农业种质资源登记标准总则,并根据作物、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等不同类型资源的特点,分物种编制登记技术规范,统分结合,保障登记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 

三是构建登记信息系统。研发农业种质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构建全国统一的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实现登记用户注册、资源身份信息登记填报、资源身份信息查询和统计分析、登记资源发布共享等功能的数字化、信息化。 

四是鼓励创新与共享利用。我们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登记其保存的农业种质资源,并开展有条件共享和服务,鼓励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开展资源创新和技术服务,国家将建立农业种质资源共享利用交易平台,通过健全创新种质权益保护机制与身份信息追溯机制、加强权益保护和侵权监管等举措,支持创新种质上市公开交易、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激发种质资源保护与创新活力。 

问: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来推动《意见》的落实?  

答:一是全面部署。按照工作统一部署,我们将适时召开视频会,学习贯彻落实《意见》精神,部署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同时,在现代种业发展部际协调组基础上,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明确各地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制定和完善具体政策措施,狠抓推进落实。 

二是规划引领。农业农村部、各省级农业农村厅(委、局)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及时牵头制定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发展规划,细化目标任务、工作举措、扶持政策等,强化规划引领,切实将《意见》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是宣传解读。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刊发《意见》全文、专家系列解读等方式进行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同时探索开展种质资源保护宣传周、种质资源保护记者行等活动。 

四是突出重点。今年将以农业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保护单位确认挂牌、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农业种质资源和信息汇交、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发展规划制定、农业种质资源精准鉴定评价和创新种质交易平台构建等工作为重点,有序推进《意见》的全面贯彻落实。 

五是夯实责任。农业农村部将牵头细化落实《意见》的时间表、路线图,及时出台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调度,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要进行约谈诫勉、通报批评或问责追责,并定期向国务院报告工作进展,确保《意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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