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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美国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36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1号
发布日期 2018-12-27 生效日期 2018-12-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产品及原料,进出口
备注  附件: 进口美国大米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美双方签署的关于美国大米输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允许美国大米输华。美国输华大米应符合《进口美国大米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美国大米检验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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