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

关于修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2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23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总局令第124号
发布日期 2009-12-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通过。  局 长  王 勇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

  一、删除《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中的“出口创汇率、”和第十二条中的“和出口创汇水平”。

  二、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其他内容做进一步修改。

版权所有: 中国食品饮料招商网 Copyright(c) 2016-2019r.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18014680号
若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来信通知,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邮箱:fw@service.com
中国食品饮料招商网打造全国快消食品招商代理信息服务平台,食品进出口招商代理、小食品招商代理经销商、食品饮料招商代理网站,免费服务让食品企业诚招代理商买卖最好的食品。
未经中国食品饮料招商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