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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卫监督函〔2010〕4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24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函〔2010〕46号
发布日期 2010-02-09 生效日期 2010-02-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ov.cn/gzdt/2010-03/03/content_1546587.htm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法制办、新闻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已经2010年1月20日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一次主任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

  二○一○年二月九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食品安全标准审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提出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

  (三)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四)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坚持发扬民主、协商一致的工作原则。委员会以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基础,坚持科学性原则,从我国国情出发,促进食品安全和企业诚信,促进食品安全标准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主任委员负责全面工作,常务副主任委员负责日常工作。副主任委员按照分工负责各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工作。

  委员会设技术总师,由主任委员指定。

  第五条  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

  第六条  委员会设委员若干,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推荐的专家,经遴选并向社会公示后,由卫生部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为单位委员,单位委员不指定具体人员。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若干,具体为:

  (一)污染物

  (二)微生物;

  (三)食品添加剂;

  (四)农药残留

  (五)兽药残留

  (六)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

  (七)食品产品;

  (八)生产经营规范;

  (九)食品相关产品;

  (十)检验方法与规程。

  根据审评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临时组建特别分委员会。

  第八条  专业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该专业领域的专家担任。专业分委员会负责本专业领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工作。各专业分委员会中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25名(不含单位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设立秘书处,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

  第十条  委员会设立委员会主任会议、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参加。主任会议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和咨询。主任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遇有重要事项,可临时召开主任会议。

  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研究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重要举措;

  (三)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审议和修正委员会章程;

  (五)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专业分委员会会议由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本专业分委员会委员(包括单位委员)参加,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分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二)落实主任会议的决议,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工作计划;

  (三)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四)落实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重要工作。

  第十三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和相关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参加。遇有重要事项,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可以召开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题会议。

  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涉及两个及以上专业分委员会的标准问题。

  (二)研究标准咨询、解释和意见处理中的重要问题。

  (三)落实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委员管理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有严谨、科学、端正的工作作风,廉洁自律;

  (二)熟悉并热心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在食品安全相关专业或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食品安全标准信息;

  (三)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工作主动,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承担并完成委员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四)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年龄在65岁以下(院士除外),身体健康;

  (五)从事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监管或与食品专业领域密切相关的工作。检验方法与规程专业分委员会委员应为从事实验室检测5年以上,且目前尚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

  (六)能够履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任务。

  (七)不在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担任职务。

  第十五条  委员(含单位委员)的权利

  (一)有表决权,有获得相关资料和文件的权利;

  (二)有参加委员会会议和相关活动的权利;

  (三)对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第十六条  委员(含单位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执行委员会决议;

  (二)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和活动,科学、及时、公正、明确地提出意见;

  (三)承担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四)对有关涉密工作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到期不续聘者自行解聘。委员本人聘期内要求退出委员会或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由主任委员批准后解聘。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遵守本章程规定的;

  (二)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三)因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有与委员身份不符的行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的。

  第十九条 秘书处或专业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出增补委员的人选,按本章程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标准审查

  第二十条  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审评食品安全标准送审稿。

  (一)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公开征求意见;

  (三)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四)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遇有紧急情况,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稿可由秘书处初步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后,直接提交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共同审查通过。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应当在召开专业分委员会会前一个月将拟审查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稿(可以电文文件形式)提交专业分委员会委员(含单位委员)。

  第二十二条  根据标准审查工作需要,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提名,经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或代表作为特邀专家参加审查会议。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分委员会审查标准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含单位委员)到会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专业分委员会在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稿时,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协调不一致需表决时,则必须参加会议的委员(含单位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未出席会议的,以书面形式说明意见者,计入票数;未以书面形式说明意见者,不计入票数)。

  对标准或条款有分歧意见的,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如实记入会议纪要中。

  第二十五条  专业分委员会审查的标准涉及其他专业分委员会的,必须书面征求其他专业分委员会意见,并邀请其他专业分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参加标准审查。必要时,可由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可委托秘书长)负责专业分委员会间的协调。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卫生部部门预算管理,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委员会相关工作会议;

  (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工作;

  (三)秘书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四)标准草案编审和印刷费用;

  (五)与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支出与资产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的审评工作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农业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印章和秘书处印章按规定制发。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由卫生部批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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