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塑料购物袋等6种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13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通告
2021年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了农用地膜、塑料购物袋、农用棚膜、塑料垃圾袋、食品用塑料包装、食品用一次性塑料工具等6种涉塑料污染治理相关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共抽样检验了251家(次)企业生产(销售)的266批次产品,发现13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现予以通告。
一、产品不符合标准情况
(一)农用地膜
本次抽查发现4批次农用地膜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承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濮阳市通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农用地膜,厚度极限偏差项目实测值-0.004~0(mm),标准规定-0.002~+0.003(mm);厚度平均偏差项目实测值-21(%),标准规定-12~+15(%);拉伸负荷-横向项目实测值1.2N,标准规定≥1.6N。
2.濮阳经济开发区王助镇孔祥海塑料门市部(标称生产企业:濮阳市白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农用地膜,厚度项目实测值0.005~0.007(mm),标称值0.005mm,标准规定不得小于0.010mm;拉伸负荷-纵向项目实测值1.0N,标准规定≥1.6N;拉伸负荷-横向项目实测值1.3N,标准规定≥1.6N;直角撕裂负荷-横向项目实测值0.6N,标准规定≥0.8N。
3.濮阳市农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标称生产企业:济南金三塑业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聚乙烯吹塑微膜,厚度极限偏差项目实测值-0.005~-0.004(mm),标准规定-0.002~+0.003(mm);厚度平均偏差项目实测值-45(%),标准规定-12~+15(%);拉伸负荷-横向项目实测值0.9N,标准规定≥1.6N;直角撕裂负荷-纵向项目实测值0.8(-)N,标准规定≥0.8N;直角撕裂负荷-横向项目实测值0.3N,标准规定≥0.8N。
4.范县中原塑料制品厂生产的1批次农用地膜,厚度极限偏差项目实测值-0.004~+0.001(mm),标准规定-0.002~+0.003(mm);厚度平均偏差项目实测值-14(%),标准规定-12~+15(%)。
(二) 塑料购物袋
本次抽查发现5批次塑料购物袋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承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5.新乡县凯乐塑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手提袋,厚度项目实测值0.018~0.021(mm),标准规定≥0.025mm;厚度极限偏差项目实测值-0.007~-0.004(mm),标准规定0~+0.008(mm)。
6.漯河汇盛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塑料购物袋,厚度项目实测值0.018~0.023(mm),标准规定≥0.025mm;厚度极限偏差项目实测值-0.007~-0.002(mm),标准规定0~+0.008(mm)。
7.漯河市顺美顺塑胶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塑料购物袋,厚度项目实测值0.017~0.022(mm),标准规定≥0.025mm;厚度极限偏差项目实测值-0.008~-0.003(mm),标准规定0~+0.008(mm)。
8.西平县金源塑料厂生产的1批次塑料购物袋,厚度极限偏差项目实测值+0.018~+0.020(mm),标准规定0~+0.008(mm);厚度平均偏差项目实测值+56%,标准规定0~+15%;跌落试验项目实测值三个袋均破裂,标准规定三个袋均无破裂;落镖冲击项目实测值不破裂数:0,标准规定不破裂数≥8个。
9.漯河市美家宜购商贸有限公司郾城分公司(标称生产企业:西平永胜塑业)销售的1批次塑料购物袋,厚度项目实测值0.019~0.023(mm),标准规定≥0.025mm;厚度极限偏差项目实测值-0.006~-0.002(mm),标准规定0~+0.008(mm)。
(三)农用棚膜
本次抽查发现1批次农用棚膜不符合标准要求,承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0.台前县金水路爱先塑料制品门市部(标称生产企业:山东梁山水泊塑料厂)销售的1批次聚乙烯吹塑农膜,厚度平均偏差项目实测值+19%,标称值±10%。
(四)食品用塑料包装
本次抽查发现3批次食品用塑料包装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承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1.安阳胜者塑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PET/CPP复合袋,溶剂残留量-总量项目实测值为7.0mg/m2,标准规定≤5.0mg/m2。
12.郑州久凯包装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PET/PE复合膜、袋,溶剂残留量-总量项目实测值为13.3mg/m2,标准规定≤5.0mg/m2。
13.新乡市欧凯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OPP/镀铝复合膜,溶剂残留量-总量项目实测值为7.3mg/m2,标准规定≤3.0mg/m2;苯类溶剂残留量项目实测值为0.048mg/m2,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二、处置措施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针对本次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责成相关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处理;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产品质量安全,遇到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附件: 1.2020年塑料购物袋等涉塑料污染治理相关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结果
2.2020年塑料购物袋等涉塑料污染治理相关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企业情况表
2021年2月2日
附件1.doc
附件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