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
2021年第13号
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饼干,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豆制品,糕点,酒类,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调味品,饮料15大类食品2099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058批次,不合格样品41批次。检验项目等具体情况见附件。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1.桐柏县毛集镇好又多超市销售的标称安阳大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野山椒土鸡爪(酱卤肉制品),菌落总数检出值为2.3×106CFU/g、1.2×106CFU/g、7.6×105CFU/g、1.8×106CFU/g、1.3×106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0000CFU/g 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得超过10000CFU/g。检验机构为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
2.滑县新区欧特福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洛阳市悦香源食用油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小磨香油,乙基麦芽酚检出值为2.33×103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
3.永城市聚客隆百货有限公司道北分公司销售的来自聚客隆配送中心的1批次韭菜,腐霉利检出值为0.97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4.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淇县天钙特产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4.7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3mg/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5.汝州市小红海鲜店销售的1批次鲜活黑鱼,氧氟沙星检出值为6.8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6.鹤壁市淇滨区兆东生活超市销售的来自四季青批发市场的1批次姜,噻虫嗪检出值为7.05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3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7.平顶山市卫东区肆佰度秘制烤鱼店使用的1批次骨碟,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20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平顶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8.辉县市金港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山东芝麻开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蜜糖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80g/100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50g/100g。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9.舞阳县同心超市销售的标称河南豫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河南省天益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食用植物调和油,乙基麦芽酚检出值为45.4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初检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复检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0.鹿邑县惠佳超市销售的来自四通镇农贸市场的1批次韭菜,腐霉利检出值为0.49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mg/kg。初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1.郑州新乐尚休闲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城果蔬区的1批次柑橘,克百威检出值为0.053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2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2.周口市河南万果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万果园社区超市馥泽园店六十八销售的标称洛阳楚龙翔油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精品黑生芝麻,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3.4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3mg/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3.淮阳县俊晨生活超市销售的来自淮阳城关批发市场的1批次线椒,氧乐果检出值为0.96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2mg/kg。初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4.平顶山市卫东区梁少开源路烤鸭店使用的1批次杯子、1批次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分别为0.014mg/100cm2、0.16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大肠菌群检出值均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平顶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5.平顶山市喜德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乐至县宏达榨菜厂生产的1批次红胖子榨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1.51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g/kg。检验机构为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6.郑州市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宝龙店销售的标称晋江有派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晋江华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海苔花生、1批次酱香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分别为0.99g/100g、1.1g/100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50g/100g。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17.睢县惠嘉商场销售的来自睢县农贸批发市场的1批次韭菜,腐霉利检出值为1.21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8.睢县艳杰万佳购物广场销售的来自睢县新农贸市场的1批次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4.6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3mg/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9.郑州市中原区梁福美海鲜店销售的1批次鲤鱼(活),地西泮检出值为7.297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20.许昌市胖东来超市有限公司北海店销售的1批次猪大肠,呋喃西林代谢物检出值为3.11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1.平顶山市新华区炭火蛙锅火锅店使用的1批次水杯、1批次骨碟,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分别为0.019mg/100cm2、0.025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平顶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2.孟津县白鹤镇金三角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河南省恒水食用油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食用植物调和油(调和芝麻香油),乙基麦芽酚检出值为53.8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初检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复检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23.淇县河南省裕隆时代百货有限公司朝歌生活广场销售的标称河南闽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天然酵母手撕面包,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625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5g/kg。初检机构为许昌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复检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24.郸城县安奇乐易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郸城县久鸿农贸市场的1批次国祥小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出值为20.5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5.郸城县郸杰易购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郸城县久鸿农贸市场的1批次小香芹,甲拌磷检出值为10.3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1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6.郸城方远精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郸城县久鸿农贸市场的1批次韭菜,腐霉利检出值为0.56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7.郸城建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郸城县久鸿农贸市场的1批次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出值为30.0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8.郸城建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郸城县久鸿农贸市场的1批次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出值为114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6-苄基腺嘌呤(6-BA)检出值为11.6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9.平顶山市卫东区杨翔豆皮涮牛肚餐饮店使用的1批次碟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25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平顶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0.范县新区生态家园超市销售的标称河南豫龙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食用植物调和油(原香),乙基麦芽酚检出值为354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
31.西亚超市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罗山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南恒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恒都精选牛肉,呋喃唑酮代谢物检出值为21.81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32.许昌市胖东来超市有限公司云鼎店销售的标称许昌鑫汇肉类联合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DL前腿肉(猪肉)、1批次DL带皮后腿肉,氯霉素检出值分别为0.26μg/kg、0.71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33.平顶山市湛河区和盛记广东鸡煲四季火锅店使用的1批次小碗、1批次零食小盘、1批次小长方形餐碟,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分别为0.019mg/100cm2、0.026mg/100cm2、0.028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平顶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4.延津县亚升饮料厂生产的1批次亚升(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0CFU/250mL、13CFU/250mL、16CFU/250mL、12CFU/250mL、0CFU/250mL,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35.滑县浩创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保定京正阳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北京二锅头酒,酒精度检出值为54.0%vol,标准规定为55.0~57.0%vol。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处置措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濮阳、许昌、漯河、南阳、商丘、信阳、周口、汝州、滑县、永城、鹿邑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2021年2月3日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doc
附件2 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doc
附件3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
附件4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