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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8年第22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15 11:48:55 来源:互联网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23号)涉及我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在京东商城销售的花生辣丁、酸辣八宝和香甜脆瓜

 

  (一)京东商城宅厚园旗舰店(经营者为沧州市北丰食品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沧州市北丰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河北御美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辣丁(生产日期:2018年05月09日)、酸辣八宝(生产日期:2018年05月09日)和香甜脆瓜(生产日期:2018年05月09日),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在“京东商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上述产品的经营企业为沧州市北丰食品有限公司。京东商城作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能够提供上述产品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京东JD.COM”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和上述食品经营者的“确认函”。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已责令京东商城立即停止为上述食品经营者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并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移送至入网经营者所在地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香辣萝卜条

 

  (一)京东商城桃潭兰花旗舰店(经营者为安徽泾县家乡好味道食品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安徽泾县家乡好味道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安徽省泾县丁渡酱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萝卜条(生产日期:2018年05月10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在“京东商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上述产品的经营企业为安徽泾县家乡好味道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京东商城作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能够提供上述产品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京东JD.COM”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和上述食品经营者的“确认函”。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已责令京东商城立即停止为上述食品经营者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并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移送至入网经营者所在宣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西红门分公司销售的沃柑

 

  (一)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西红门分公司销售的来自北京粤和兴商贸有限公司的沃柑(购进日期:2018年02月27日),丙溴磷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西红门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794元;2.罚款人民币7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8〕100168号】

 

  四、北京粤和兴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沃柑

 

  (一)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西红门分公司销售的来自北京粤和兴商贸有限公司的沃柑(购进日期:2018年02月27日),丙溴磷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北京粤和兴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44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8〕100477号】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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