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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抽检食用农产品22批次样品 不合格2批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0-29 15:45:28 来源:互联网
 

近日,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6号)》。据通告,近期,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食用农产品22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0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检验和判定依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和产品明示标准。

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韩城市阳光生活工贸有限公司龙门店销售的小黄豆芽(购进日期:2019-09-04),4-氯苯氧乙酸钠检出值为0.345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韩城市天惠商城有限责任公司银河分店销售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19-09-03),6-苄基腺嘌呤检出值为0.10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4-氯苯氧乙酸钠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具有防止落花落果、加快果实生长速度、促进提前成熟等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4-氯苯氧乙酸钠的豆芽。

6-苄基腺嘌呤属广谱性植物生长调节剂,可促进植物细胞生长,抑制植物叶绿素的降解,提高氨基酸的含量,延缓叶片衰老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6-苄基腺嘌呤的豆芽。

附件:

本次检验项目

食品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本次抽检的食用农产品主要是蔬菜。

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等标准及指标的要求。

抽检项目包括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污染物、非食用物质等指标,共抽检22批次,不合格2批次。

序号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被抽样单位名称

被抽样单位地址

食品名称

规格
型号

商标

生产日期/批号

不合格项目

检验机构

备注

1

/

/

韩城市阳光生活工贸有限公司龙门店

陕西省韩城市龙门镇紫峰街与禹门大街十字

小黄豆芽

散装

/

2019-09-04

4-氯苯氧乙酸钠‖
0.345mg/kg‖不得使用

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

/

/

韩城市天惠商城有限责任公司银河分店

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龙门大街银河酒店南侧

黄豆芽

散装

/

2019-09-03

6-苄基腺嘌呤(6-BA)‖
0.10mg/kg‖不得使用

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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