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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塑料袋被罚款超1800元?是的!谁让你卖这种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29 10:38:04 来源:互联网

自2020年9月1日起,深圳就开始全面执行史上最严“限塑令”。

 

根据《广东省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2020年9月1日起,对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

 

2021年1月1日起,对不可降解塑料袋,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食堂带头停止使用。广州、深圳城市建成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对一次性塑料餐具,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食堂带头停止使用。全省范围内餐饮行业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景区景点的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对一次性塑料吸管,全省范围内餐饮行业禁止使用。

 

可能有些人会抱怨,“出门买菜要带环保袋,喝饮料没吸管了,好麻烦啊!”但是你们可曾知道,目前全球的塑料污染有多严重呢?如果把每年生产的塑料袋绑在一起可以绕地球七圈!回想下每年都能看到的“海洋生物误食过量塑料垃圾”、“海鸟因塑料污染导致死亡”等等的新闻……减少塑料垃圾,人人有责,没你不行!

 

为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对“三无”塑料制品保持高压态势,重点打击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塑料制品,严厉查处市场主体购进、销售“三无”塑料袋等塑料制品!

 

今年以来,全系统塑料污染治理案件立案402宗,罚没金额共12185.01元,主要查处了销售“三无”塑料袋、免费提供塑料袋等违法行为。

 

  案例一: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陈XX士多店销售不合格塑料袋案。

 

当事人因在店铺内销售无生产厂家名称、地址及产品执行标准的带手提功能的塑料袋,货值共1430元,我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019卷并处罚款715元。

 

  案例二:

 

  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旺X百货商店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案。

 

当事人因违反“限塑令”的规定,未明码标价、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且拒不改正,我局依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元。

 

  案例三: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雄X百货商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塑料购物袋案。

 

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涉案物品的厚度、标识项目检测,当事人销售的4种规格型号涉案塑料购物袋的厚度、标识项目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即厚度小于0.025毫米,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超薄型塑料袋。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销售无任何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塑料购物袋10600个,且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产品进货台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三日内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产品进货台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违法塑料袋,没收违法塑料袋10600个,并处1853.76元的罚款。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各商家,严格执行限塑令,执法蜀黍将继续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塑料制品的行为。广大市民也请积极参与到限塑行动中来,为环保出一份力保护环境就是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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