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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27 14:30:52 来源:互联网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安徽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紧盯规定动作,抓好自选动作,重拳出击,持续发力,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公布安徽省民生领域查办案件“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一、合肥市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乐康人生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无证经营食品等违法行为案

 

2021年7月2日,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合肥乐康人生健康咨询有限公司陈列的商品庞杂,涉嫌无证经营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立即开展现场调查。

 

经查,该公司仓库中存有大量随意堆放的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备案等证明材料。执法人员现场扣押违法物品1万余件。

 

长丰县市场监管局启动食品药品犯罪联合侦查机制,组建专班奔赴山东临清、济南等地开展溯源调查,经过长达40余天的调查取证,掌握了大量事实证据。鉴于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局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目前该案已成功侦破,57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淮南市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百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未经检验肉类制品等违法行为案

 

2021年10月13日,淮南市寿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并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对寿县百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于2021年3月23日购进预包装食品500袋,私自标注厂名厂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销售完毕。进一步调查得知,当事人2021年3月12日委托中间人以安徽绿膳坊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印制上述外包装72600个,10月2日又通过该中间人购进猪头肉2400包,自行进行再包装并印制生产日期,通过物流打包发货。截至10月13日案发,共售出1001包,剩余1399包,获得销售收入14754.74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主体资质、进货单据、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和《商标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食品1399包、外包装袋70000个;2、没收违法所得14754.74元;3、罚款50万元。

 

  三、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山区百泰贸易商行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近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深圳百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称蚌山区百泰贸易商行未经授权使用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员工正在产品上加贴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且不能证明上述产品为当事人合法取得。

 

经查,当事人未经授权在店铺装饰装潢、产品标签、包装物中大量使用和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误导公众。经商标权利人深圳百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和鉴定书判定,上述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涉案产品共2000余件,涉案货值金额1000余万元。

 

因涉案货值金额巨大,且实际销售金额已超5万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该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四、安庆市岳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储某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印度阿兰那牛肉案

 

2020年12月16日,储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1年6月3日,检察机关作出终结审查决定,不予起诉,并于2021年7月14日移送岳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置。岳西县市场监管局于当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3月初,当事人购进10箱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冷冻印度阿兰那牛肉进行制售,进价11500元,获得销售收入14080元。

 

当事人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印度阿兰那牛肉,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080元,罚款140800元。

 

  五、黄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洗护用品案

 

2021年12月16日,黄山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一批假冒洗护用品趁“两节”销售旺季流入辖区。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一辆大货车上装有“蓝月亮牌”洗衣液、“海飞丝牌”洗发露和“飘柔牌”洗发露。经清点该批产品共271件,是某公司从网上订购,用于销售。经相关正规厂家初步辨认,该批产品涉嫌假冒。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批产品依法采取扣押措施。

 

经商标权利人对扣押实物判定,上述产品均为侵权假冒产品。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涉案货值52695元。

 

12月17日,黄山市市场监管局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六、宿州市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宏盛防水材料批发部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10月21日,萧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承揽萧县某小区建筑防水工程中使用的防水卷材,涉嫌侵犯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CKS科顺”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当场对施工现场还没使用的涉嫌侵权防水卷材进行查封。

 

经查,当事人2020年1月从未核实真实身份信息的某业务员处购进165卷“CKS科顺”牌防水卷材,未查验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也未取得任何票据。截至案发,已使用110卷,尚未使用55卷。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165卷防水卷材均系假冒商品。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330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尚未使用的防水卷材55卷,罚款5万元。

 

七、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等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2021年12月4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刘某的生猪屠宰销售点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已宰杀好的生猪15头,房间内发现一口烧有热水的大锅,地面有大量血迹和白色猪毛,血水横流,猪圈内存有50头待宰活猪。刘某未能提供所售生猪肉相关检疫检验报告。经核算,刘某屠宰并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生猪肉金额9.4万元,货值金额较大。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局近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目前公安机关已对3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八、滁州市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全椒县自来水厂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案

 

2021年9月15日-23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对全椒县自来水厂价格执行情况依法进行实地检查。经查证当事人业务流程和用户合同、预决算书、会计账目(凭证)等材料,结合当事人给水工程安装、自来水供应延伸服务(维修)等方面业务开展情况,发现当事人在水表换装、改造、维修过程中对居民用户收费,共收取换装表检定费12040元,水表拆装费27242元,换装水表维修费和新表费257226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第(七)项规定,构成自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该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96508元,罚款177904元,罚没合计474412元。

 

  九、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绿弘置业有限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案

 

2021年10月11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项目售楼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公众号发布售楼项目广告,但现场未能提供预售房许可。该局随即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9月19日至案发,共收集41493条次人脸信息,去除员工信息和重复的客户信息,实际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人脸信息4633条。所收集的信息未转移、出售,没有违法所得。自2021年9月2日起,当事人在其公众号发布项目售房广告,该项目实际未取得预售房许可。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杏林金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1年1月4日,亳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杏林金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蜂蜜)生产食品“鹿鞭膏”。该局随即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查封,

 

经查,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食品共9000瓶,货值金额18000元,违法所得45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等三十四第(三)项规定。该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蜂蜜72瓶,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鹿鞭膏”9000瓶,没收违法所得0.45万元;2、罚款2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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